(2016)鄂03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老虎沟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柯贤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0万元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4683300元,第二部分从2016年6月30日起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3%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70元及执行费78783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151115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1151115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