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113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被告:董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被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董某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由原、被告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陈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5年来,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自1989年至今,双方经济各自独立。2011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名为夫妻,毫无夫妻生活,二人分居长达5年有余。为此,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8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陈阅。因双方性格差异,说话做事商量不到一起��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此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作为老夫老妻,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以致彼此时常发生争吵,影响夫妻关系。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加之被告亦有和好之意愿,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