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达明与姚红春、李升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红春,李升全,徐达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宏,望江县太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升全。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达明。上诉人姚红春、李升全因与被上诉人徐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408号民事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升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和上诉人姚红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秀珍代理审判员 余月琴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