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廖某与益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炉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7民初52号原告廖某。被告益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益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审判员 白 晓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泽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