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2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霞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2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霞。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安居东里7-1-3号。法定代表人牛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霞与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霞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64.40元,并于2016年9月22日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赵丽萍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