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理叶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理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理叶,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双井镇大塘村18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月26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理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仁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理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向理叶在溆浦县卢峰镇济民医院住院部七楼一病房内向吸毒人员向某贩卖海洛因包子一个,得赃款人民币170元。后被告人向理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海洛因1.01克。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向理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理叶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理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向理叶在溆浦县怀化济民医院住院部7楼一病房内向吸毒人员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个,得赃款人民币170元。被告人向理叶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海洛因疑似物小包4个,净重1.01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向理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月26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21时许,与向某在一起的饶某某说要买毒品海洛因吸食,向某就用自己的手机(1327225****)联系了向理叶。次日凌晨0时许,向某与饶某某来到向理叶住的济民医院7楼一病房里,花170元从向理叶手中购买了1个海洛因小包子;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证人向某指认出向理叶就是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人;(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饶某某与向某来到济民医院7楼一病房里,当时饶某某在门口没进去,向某从病房里的一个人手中购买了1个170元钱的海洛因小包子;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证人饶某某指认出向理叶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向某的人;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怀化济民医院住院部7楼10号床病房内;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刘某某、张某作出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6]35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向理叶及吸毒人员向某身上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提取的检材内检出海洛因成分,系毒品;4、相关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明溆浦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了从被告人向理叶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4小包、毒资人民币170元,经称重,毒品疑似物净重1.01克;(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向某、饶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向理叶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向理叶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疾病诊断证明书、体检报告、不予收押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向理叶因患有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尿毒症性心脏病等疾病而不予收押的事实;(6)本院(2012)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2013)溆刑执字第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向理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月26日被暂予监外执行;5、被告人向理叶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理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向理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理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理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理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刚人民陪审员 李珍华人民陪审员 金克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