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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充星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滑县王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王郑公路2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供述,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及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6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充星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振坤审 判 员  刘国强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双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