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运河经注开发区博大书社与禹城市福娃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运河经注开发区博大书社,禹城市福娃幼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164号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注开发区博大书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刘丽学,该书社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升,男,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城市福娃幼儿园,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负责人尹东芬,系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尹东芬丈夫。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注开发区博大书社与被告禹城市福娃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注开发区博大书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