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劲威、黄赞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劲威,黄赞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劲威,绰号西瓜,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2016年4月1被因本案被拘传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黄赞策,绰号阿南,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安定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海南省定安县。2016年4月1因本案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何劲威在江门市蓬江区益华百货四楼东方明珠KTV一房间厕所内,将二小包毒品K粉出售给被告人黄赞策,得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黄赞策随即将上述二包毒品拿到楼下益华百货门前,出售给吸毒人员陈某添,得款人民币400元,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二小包毒品K粉共净重0.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同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何劲威在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五邑城“拉阔”KTV的V555房厕所内,将两小包毒品K粉、一小包毒品冰毒出售给被告人黄赞策,得款现金人民币45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两小包毒品K粉共净重1.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一小包毒品冰毒共净重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何劲威贩卖重1克含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毒品、重2.1克含氯胺酮(K粉)的毒品,被告人黄赞策贩卖重0.9克含氯胺酮(K粉)的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赞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何劲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赞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量刑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何劲威在江门市蓬江区益华百货四楼东方明珠KTV一房间厕所内,将二小包毒品K粉出售给被告人黄赞策,得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黄赞策随即将上述二包毒品拿到楼下益华百货门前,出售给吸毒人员陈某,得款人民币400元,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二小包毒品K粉共净重0.9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同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何劲威在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五邑城“拉阔”KTV的V555房厕所内,将两小包毒品K粉、一小包毒品冰毒出售给被告人黄赞策,得款人民币45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两小包毒品K粉共净重1.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一小包毒品冰毒共净重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赞策于2016年4月1日协助公安机关在江门市蓬江区五邑城“拉阔”KTV的V555房将何劲威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吴某的证言,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缴获的毒品(照片)、作案工具手机二台(照片)、毒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清单、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何劲威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毒品净重1克,贩卖含氯胺酮(K粉)成分的毒品净重2.1克,被告人黄赞策贩卖含氯胺酮(K粉)成分的毒品净重0.9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黄赞策有立功情节,并建议对被告人何劲威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赞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劲威、黄赞策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赞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劲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黄赞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依法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扣押的毒品,应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恩山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人民陪审员  赵翠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洁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