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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与宫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宫树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主要负责人:曹春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树祥,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大街新月里**号。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宫树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南大桥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素 梅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岳 文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兴 哲速 录 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