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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国、张乃霞、张福军、陈丛香、赵文君、潘桂珍、姜延波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国,张乃霞,张福军,陈丛香,赵文君,潘桂珍,姜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张乃霞,女,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张福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陈丛香,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赵文君,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潘桂珍,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被执行人姜延波,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国、张乃霞、张福军、陈丛香、赵文君、潘桂珍、姜延波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振国、张乃霞、张福军、陈丛香、赵文���、潘桂珍、姜延波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月)2.4%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振国、张乃霞、张福军、陈丛香、赵文君、潘桂珍、姜延波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