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贵与杜有高、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贵,杜有高,周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860号原告:陈文贵,男,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戴育平,浙江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有高,男,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方良,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陈文贵与被告杜有高、周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杜有高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实际应支付至履行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荣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有高、周方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5日和4月7日,被告杜有高分二次向原告陈文贵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4月底归还,被告周方良自愿对前述债务提供担保。借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陈文贵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杜有高、周方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主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有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陈文贵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62.7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利息实际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周方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杜有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有高负担,被告周方良承担连带缴付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