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在经营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砂场过程中,超出姚安县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面积占用林地采砂,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9.4亩。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在非法占用林地期间,在被毁林地上种植了部分云南松等植被。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石某某质证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姚安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姚安县环保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安县水保办《关于姚安县白龙寺砂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经营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砂场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采砂,造成19.4亩林地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毁坏的林地上种植了部分植被,减轻了社会危害,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安审 判 员 李爱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