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屈小平、王兴胜与付顺全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小平,王兴胜,付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233号原告屈小平,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原告王兴胜,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顺全,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小平、王兴胜与被告付顺全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屈小平、王兴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小平、王兴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小平、王兴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屈小平、王兴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