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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屈小平、王兴胜与付顺全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小平,王兴胜,付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233号原告屈小平,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原告王兴胜,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顺全,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小平、王兴胜与被告付顺全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屈小平、王兴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小平、王兴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小平、王兴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屈小平、王兴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楚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匡俊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