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特57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