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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特57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