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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承俭、王化娥、魏菊、吴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承俭,王化娥,魏菊,吴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28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军,该社职工。被告钱承俭,男,1978年8月18日,住新泰市。被告王化娥,女,1980年8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魏菊,女,1973年7月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吴慎强,男,1971年9月24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承俭、王化娥、魏菊、吴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