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林远刚与平乐县市容管理局、林太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刚,平乐县市容管理局,林太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330民初1039号原告林远刚,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告平乐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邱宝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献,该局副局长。被告林太生,男,1956年5月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原告林远刚诉被告平乐县市容管理局、林太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林太生承包平乐县垃圾填埋场综合楼后期工程时,雇请原告到工地做工,经结算,被告林太生欠原告劳动报酬4300元,被告林太生写下欠条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太生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林远刚劳动报酬4300元,被告平乐县市容管理局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远刚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靖力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