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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与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3943号原告: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江都区武坚镇民乐路147号。经营者:朱长荣,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朴云龙。原告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与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的经营者朱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95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业务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油漆稀释剂,当年的货款尚能按约付清,但到了2015年,被告便以资金困难为由不再按约付清货款,只是先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待日后进行结账。截止2015年11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49504元。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法院。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开始,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购买油漆稀释剂等货物。2015年6月5日、7月3日、7月5日、9月28日、9月29日、11月5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购买油漆稀释剂等货物价款合计49504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稀释剂等产品,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应按约给付相应的价款。现被告长期拖欠未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95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都区武坚镇昌荣建材门市部货款4950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40元,由被告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丁新春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人民陪审员  叶春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