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新柱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新柱,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0919号原告:雷新柱,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原告雷新柱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新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新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560.8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爱网拍(www.iwpai.com)是被告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2013年6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户,目前可用余额为20560.80元。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24小时内退到系统账户,会员中心操作退回保证金后退到银行卡。自2015年2月至今,正常拍卖周期结束后,爱网拍网站保证金无法按照协议正常提现,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提出如上诉请。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确认原告账户内的余额为20560.8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爱网拍(www.iwpai.com)系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主体网站,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是专业的网站拍卖平台。网站采用传统拍卖方式,未成功者保证金在商品竞拍周期结束后24小时内退到系统账户,会员中心操作退回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当日)退到银行卡。2013年6月,原告在爱网拍网站注册账户,目前可用余额为20560.80元。2015年2月起,被告关闭充值接口,原告无法提取剩余的保证金,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页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将保证金充入其在爱网拍上注册的账户,被告提供商品供原告竞拍,原告有权随时提取剩余的保证金,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将保证金交付被告,因该网站无法再提供服务,被告应将原告剩余的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560.8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新柱返还保证金20560.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退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