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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贵州红枫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红枫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红枫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9091-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陈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刚,该公司办管理员。委托代理人刘和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5092-2,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然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红枫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停产,其厂内设备已作借款抵押而不具备处置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靖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