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25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蒲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达到离婚条件”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积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