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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银生与马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生,马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6民初1354号原告:李银生,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马飞,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李银生与被告马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银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马飞赔偿原告李银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26.78元(医药费3226.78元、误工费400元、护理费4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元、财产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家三口,丈夫马成保、儿子马翔,在胥坝乡文兴村九组承包了四块土地共计3.57亩土地,承包期限自1995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自三年前农村开始耕地流转时,我家就找婆婆要求把自己承包的上述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地块、数量从大家庭中划分出来自己耕种,一直遭到拒绝。2016年5月22日,原告再次到婆婆李永兰住所(胥坝乡文兴村九组29号)提出上述要求。婆婆及原告的小叔子马飞以原告要求分割土地的方法会使大家庭的土地变得零散妨碍流转为由,予以拒绝。然后我们就发生了纠纷,后被马飞揪打、甩摔倒地,致使腰部及骶尾部外伤,住院治疗。经胥坝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马飞辩称,对原告家在胥坝乡文兴村九组承包了四块土地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受伤系自己滑到,与被告无关,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6年5月26日,原告的婆婆李永兰在胥坝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5月22日下午,因李永兰未能满足原告分割土地的要求而争吵起来。李永兰叫小儿子马飞把李银生推出去。在马飞与李银生推搡过程中,李银生摔倒了。该份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的推搡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告为治疗伤情在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时医嘱“继续卧床休息、1周复查”,支出医疗费3236.78元。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3226.78元、误工费4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元,均在合理限度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护理费400元、财产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缺少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银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3826.78元;二、驳回原告李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李银生负担83元(已交纳),马飞负担20元,限马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禹露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