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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2041号-1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廖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1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041号-1申请人:张某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某某,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廖某某,男,1978年01月21日出生张某某诉黄某某、廖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廖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花都大道708号“北延风景”2栋3单元7楼3号房屋及川A352**雪弗兰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廖某某230,000.00元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云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