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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谷雨与杨俊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雨,杨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749号原告谷雨。被告杨俊锋,现职业、。原告谷雨诉被告杨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雨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俊锋价值350万元的到期债权或银行存款及财产予以保全,并就其申请保全行为的担保要求,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350万元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谷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俊锋价值350万元的到期债权或银行存款及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