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秦德银与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德银,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77号申请人:秦德银,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现住秀山县。被申请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1000010026。法定代表人,陶富祺。申请人秦德银与被申请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英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经查询被申请人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已无可保全财产。申请人秦德银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秦德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秦德银撤回保全申请。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秦德银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