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治红与李玉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红,李玉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37号原告:李治红,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玉波,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李治红诉被告李玉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李治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治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李治红负担。审 判 长  吴国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