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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大学本科,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机场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长春市。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4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5年4月30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高萌遥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1日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辩护人李万辉、高萌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2016年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曹某甲在负责经办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除冰坪项目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12月20日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并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葛红提高蓝莓苗木补偿价格,给国家造成损失1,404,900.00元。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2010年,被告人曹某甲在负责经办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除冰坪项目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10年12月20日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并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提高蓝莓苗木补偿价格,给国家造成损失16,779,658.50元,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不承认滥用职权的事实,否认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指控曹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曹某甲在负责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除冰坪项目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0年12月20日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后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对长城评估公司的曹某乙说:“三年生蓝莓每株150元,四年生蓝莓每株200元。”长城评估公司的评估员曹某乙按曹某甲说的出具了评估报告。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指定管辖决定书。2、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到案经过。4、采取强制措施材料。5、九台市龙嘉镇财政所的账目。6、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除冰坪工程占用农地苗木调查报告。7、长春龙嘉国际机场除冰坪工程占用农地苗木资产价值补偿项目>(吉长评报字{2015}第1009号)。8、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长资评报字(2011)第1009号>的处理意见。9、关于长春龙嘉机场除冰坪占地蓝莓标准重新评估结果的意见函。10、龙嘉镇政府的补偿收据、记账凭证、蓝莓补偿明细表、机场占地蓝莓补偿领取表、蓝莓土地补偿费领取表。11、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报告书。12、视频资料。13、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的情况说明。14、机场扩建项目部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除冰坪等征地项目资金情况。15、长春龙嘉机场会议记录。16、被告人曹某甲的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某证言。是我让唐某某给机场曹某甲10万元钱,当时就说给他10万20万的,没说具体数,实际给多少我不清楚。后来唐某某跟我说过,但有没有说给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笔费用后来怎么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是由唐某某办的。另供述,有一天,大家坐在一起说机场这块地形式比较好,给的补偿款可能比预想的要多,当时不是唐某某就是范秀珍提出来给曹某甲点好处,当时蓝莓苗木的补偿价格己经确定,就剩蓝莓株数如何确定的问题,说给曹某甲点好处的话,他对确定蓝莓株数有帮助,我当时没反对,就这么定下来给曹某甲点好处了。另供述,2010年龙嘉机场除冰坪占地过程中,关于蓝莓补偿价格我与机场领导王某某在他的办公室里进行过协商,后来我与王某某在龙嘉镇政府也谈过。当时还有曹某甲在场。当时九台市蓝莓办的指导价格为120元/每株,而种植户有要180元/每株,甚至达到200元/每株,后来我考虑每垧地按1万株算,每株150元,正好是每垧地150万元。我与王某某、曹某甲没谈过蓝莓的株数问题,矮从蓝莓每垧地一万株,半高丛的每垧五千株,只有按照这个标准才能以每株15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机场委托的评估公司按照我们事先约定的价格作的评估报告,我认为蓝莓的补偿价格很合理,但株数太多了。葛红名下28000余株按200/每株补偿的事我知道,当时葛红找我说她的苗有4年苗龄的,想提价到200元,我说这些苗都是一起栽种的一批苗,那还分是三年龄四年龄,她说这些苗都已经过评估部门认定为4年龄,机场方面也同意苗龄为4年,我说那我就不管了,跟镇上无关。2、证人唐某某证言。我是龙嘉镇政府财政所的所长,2010年机场占地,曹某甲是机场方面的负责人,不是2010年就是2011年,郭书记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曹某甲拿10万元的费用。我当时给财政所的出纳员耿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曹某甲10万元钱,出纳员问我用不用打条,我说郭书记让给的费用,就不用打条了。这笔费用后来在镇政府的账上用其他费用处理的。3、证人耿某某证言。2010年末财政所长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机场曹某甲10万元钱,我就给准备了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后来曹某甲来取钱,我把支票给他了。这10万元钱入政府账了,用什么票据解决的我就不清楚了。4、证人潘某某证言。我和曹某甲是夫妻关系,我母亲生病曹某甲拿过10万元钱,我问他这钱是哪来的,他说是借的。我母亲看病大概花了30多万元。5、证人曹某乙证言。我1997年至今在吉林长城资产评估公司任副经理、经理。吉长资评报字[2011]第1009号是我们公司出具的报告书。这份评估报告我做的。2011年年末龙嘉机场曹某甲来找我,让我们给长春龙嘉机场除冰坪占地做评估报告,当时很着急,我们到现场看已经什么都没有了,后来曹某甲给我们提供了林业勘察研究设计院的报告,我就依据此报告做出了资产评估报告。林业部门的这份报告就是我们唯一的依据,因为我们开始评估的时候,评估标的物已经灭失了。评估报告中关于蓝莓苗木补偿价格我们给辽宁营口、丹东打电话询问过蓝莓苗木补偿价格,但是当时蓝莓苗木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确定蓝莓苗木补偿价格,是委托方曹某甲提出3年生每株是150元,四年每株是200元,我们看委托方认可,我们就确定了蓝莓苗木补偿价格,因为我们单方面确定不了补偿价格。机场方面一直都是曹某甲和我联系的,曹某甲代表机场给我们意见,并且认可蓝莓苗木补偿价格,且给付我们评估费了。制作这个评估报告用10天左右时间,当时机场要的非常急,我们就抓紧依据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报告给做了。评估报告中的照片肯定不是标的物的照片,我们去现场的时候,现场已经什么都没有了,我评估所涉及的材料及照片都是机场的曹某甲提供给我们的,因为机场方面一直都是曹某甲和我们联系具体的工作事宜。评估报告按照规定需要两个人进行评估,我就跟金涛打招呼了,以他和我的名义形成的这份评估报告。金涛的字不是金涛签的,是我让人代签的,但具体是由谁签的记不清了,金涛的印章在我这就有。形成评估报告有工作底稿现在找不到了。按照规定工作底稿应该保存5年,这份评估报告在2014年12月就已经没了,应该存有底稿,但是肯定找不到了。我们认为这份评估报告有问题,如果机场方面同意我撤销这评估报告,我就把这份报告按照程序撤销了。6、证人陶某某证言。2011年我任龙嘉机场工程部经理时才接手除冰坪征地项目,前期一直是曹某甲负责。我跟曹某甲去大连苗木基地实地考察了蓝莓价格,均价每株10元,后期采用了什么价格,我就没有参与了。曹某甲向领导汇报过征地拆迁情况,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的物类、数量等,也汇报过蓝莓的补偿价格,张某甲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走。2012年我就到延吉了,不再负责这项目。7、证人张某乙证言。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我任长春机场改扩建项目部副经理。2011年9月至今任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机场建设公司任总经理。除冰坪征地由曹某甲全权代表机场负责,陶某某主要是协助曹某甲工作。征地工作遇到难点时王某某都决定不了,我们在会议上跟张某甲汇报,当时集团领导班子都参加了。蓝莓价格是我汇报的,因为国家没有关于蓝莓的补偿标准,当时就没有定出价格,最后决定找评估公司确定价格。关于蓝莓的株数问题机场有过异议,最后还是按照实地踏查的结果确定的株数,毕竟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曹某甲汇报时提出过蓝莓有密植的现象,但是我们还是按林业勘测设计院的勘测结果算的。曹某甲没有汇报过不同苗龄的事,但是后期看报告之后,知道存在不同苗龄的蓝莓,我没有问曹某甲,我跟王某某研究过,认为林业设计院的报告是准的。8、证人张某甲证言。2003年11月我任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总经理、副书记,2006年1月任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08年任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2012年4月退休。2010年龙嘉机场征地是曹某甲负责,在一次由张某乙、陶某某、曹某甲参加的会议上,曹某甲提出因为蓝莓年份不一样,补偿价格确认问题。我说由地方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由机场确认,由双方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次会议没有谈到蓝莓株数问题,也没有确定蓝莓的补偿价格,曹某甲在汇报会上汇报过蓝莓不是一年生的,应该有差价,最后我们会议研究决定,以评估报告为准。9、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至今任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副总经理。2010年龙嘉机场除冰坪征地拆迁工作由曹某甲代表机场全权负责。关于除冰坪拆迁问题向张某甲汇报多次,关于蓝莓问题最后上过党委会,有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出来后,按照评估报告给的价格,张某乙汇报了三年生的每株蓝莓150元,四年生的每株200元,机场方面研究决定,认可了这一定价。曹某甲没有跟我说过蓝莓价格。(三)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4日10时20分供述。2010年末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要给我10万元钱,告诉我到龙嘉财政所去取钱,当时正赶上家里急需用钱,我就去了唐某某的办公室,出纳员耿某某到唐某某的办公室给了我10万元的现金支票,我拿着现金支票就去银行(信用社)把钱支出来了。在踏查地上物的时候,我发现实际征地中,正常应该按照栽植标准一平米一株来栽种,但是实际上报的株数要比正常栽种的株数多出了4万多株。后来机场领导和镇政府领导私下商量了,机场领导又内部商量后决定,按照实际上报的株数给予补偿,这是个问题。2015年4月14日22时47分供述。我1995年到长春机场建设办公室工作,2012年至今在吉林省民航建设公司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唐某某给我钱我认为就是想让我在我所负责的征地补偿工作中,给政府行个方便。后期在客观上给了他帮助,比如说按照正常的标准我们的征地范围内应该有蓝莓苗木7万多株,但是在实际上我们林业设计院上报给予补偿的蓝莓苗木是11万多株。我发现了问题,我跟领导王某某、张某乙提出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补偿,后来有一天,我和王某某、张某乙下班后,到龙嘉镇政府找郭某某商讨如何确定株数的问题。当时郭书记提出来按照林业设计院上报的株数给予补偿,我们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后来王某某和张某乙回到单位后,跟领导商讨后,就定下来按照11万多株予以补偿了,我也照办了。我希望能够争取从宽处理,希望给我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我考虑下关于蓝莓补偿的重要线索。2015年4月16日2时6分供述。龙嘉镇政府给我钱,无非就是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给他们提供方便,不要给他们造成障碍。我给他们提供的方便就是:在征地补偿确定蓝莓株数和蓝莓补偿价格的过程中,我发现问题了,但还是按照龙嘉镇政府、林业勘测设计院调查数量还有机场集团公司的决定,确定了株数和补偿额度,没坚持自己的意见。2015年11月11日10时20分供述。2010年我在空港服务公司被借调到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机场除冰坪征地拆迁补偿等一系列工作。这项工作以我为主,张某乙是我的领导、王某某是张某乙的分管领导。我们通过网上和咨询农大的专家,蓝莓这个品种应该是一平方米种一株,当时机场除冰坪占了七公顷左右,当时林业设计院踏查报告是七公顷11万多株,比正常多出4万多株,2010年7月出的这份报告,我回单位跟张某乙汇报我的意见是得按标准7万多株补,张某乙说得跟王某某汇报,当时我们跟九台市政府打报告意见是还按7万多株补,希望九台市政府出面处理这事,九台市政府让我们跟龙嘉镇沟通,我们先找的龙嘉镇书记郭某某,他倾向于老面姓说实在不行就按11万株给补。经过跟蓝莓种植户沟通几次,最后郭某某说就按11万株给补偿,我、王某某、张某乙我们三个包括机场领导都同意了,是在2011年秋确定了按11万株补。2011年10月份确定的蓝莓补偿价格,在商谈价格过程中,政府认为是200多元一株,老百姓认为是500多元一株,我经过调查认为是120元一株,后来经过多次与政府沟通才最终定下来每株150元。之后葛红找我说她的蓝莓有三年生的还有四年生的,都按150元补她不同意,我告诉她去找郭某某,郭某某说从报告上来看葛红的蓝莓苗确实比别人的高,我把情况跟张某乙汇报了,过了一个多月张某甲找我、王某某、张某乙说这个事赶紧解决,后来我就提出给葛红200元补,评估公司说这个价格也可以,就按200元给补了。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蓝莓补偿的株数和补偿价格是龙嘉机场党委会决定委托第三方评估的,不是曹某甲个人决定的。评估结论应由评估机构负责。另外,曹某甲虽然对长城评估公司评估人员说三年生蓝莓补偿价格按150元评估,四年生蓝莓补偿价格按200元评估,这不是曹某甲在行使职权,曹某甲的话对长城评估公司来说也不是行政命令,因为曹某甲与长城评估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曹某甲的话对长城评估公司来说,充其量是一种建议,长城评估公司没有义务必须执行曹某甲的建议。长城评估公司按照曹某甲所说的价格出具评估意见,是长城评估公司违背了“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属于严重违背法定职责,也是造成龙嘉机场损失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另外,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曹某甲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综上,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与龙嘉机场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曹某甲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清楚,公诉机关指控曹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曹某甲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身为龙嘉机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