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爱云与占强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云,占强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72号申请人肖爱云,女,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占强耀,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爱云与被申请人占强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爱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占强耀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占强耀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