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欢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欢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952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周玉,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欢庆,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欢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殷欢庆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