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丙云与崔炳建、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丙云,崔炳建,冯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5052号原告:肖丙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炳建。被告:冯霞。原告肖丙云与被告崔炳建、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炳建、冯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5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2月份开始,被告因养猪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并给原告写下欠条,承诺很快偿还该欠款。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被告崔炳建、冯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崔炳建因养殖需要分别于2013年2月27日、4月24日和11月19日三次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三份,主要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肖丙云中慧料55250代共6600元崔炳建2013.2.27号”、“欠条今欠肖丙云中慧55240代共5232元崔炳建2013年4月24日”、“今欠到崔炳建欠中慧料55250袋×135=6750元,共6750元崔炳建2013年11月19日”。被告崔炳建与被告冯霞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张欠条以及当庭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崔炳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崔炳建与被告冯霞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欠,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崔炳建、冯霞共同偿还借款185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崔炳建、冯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崔炳建、冯霞偿付原告肖丙云货款18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被告崔炳建、冯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