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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华东、蒋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华东,蒋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特21号申请人:丁华东,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蒋令,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丁华东、蒋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丁华东、蒋令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梁山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蒋令给付申请人丁华东借款本金60000元,申请人蒋令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丁华东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下剩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还清;申请人丁华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申请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华东、蒋令于2016年9月22日经梁山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守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