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与罗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罗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844号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化县西河镇五一村。法定代表人罗保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教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罗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有意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庆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