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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发根与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发根,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发根,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三路副231号。法定代表人余月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章剑生、毛洪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发根诉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浙衢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余发根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已经在裁定书中认定2002年政府6号文件有效,并认定其于2002年4月已经参保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给其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就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错误。因为其一直不知道相关政府文件及政策,直到2015年4月才看到市政府2002年6号文件,看到有关村改居的具体内容,才知道自己已于2002年6月一次性交了15年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为24112.80元,才知道被申请人2002年6月就侵犯了其权益。当知道权益被侵犯后,不到6个月就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此外,由于政府一直没有落实当年的社保政策,故其起诉要求落实政策并未超过起诉期限。3.再审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是用土地换来的,政府不能通过欺骗百姓的方式侵犯其合法权益。4.本案二审法院无故推迟宣判,当地政府有干预司法的嫌疑。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答辩意见称:一、答辩人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政策规定,且已充分告知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小南门村被征地人员。二、再审申请人起诉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3〕46号)文件精神,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2月开始相继为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小南门村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核发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并由小南门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发放。经小南门村委会确认,手册已于2004年12月前全部发放给每个参保人员本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册》明确记载参加项目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手续时间、缴费金额和对应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初始标准等内容。再审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自认自2008年起即知道权益受侵犯并开始上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市政府〔2002〕6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但根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作为小南门村撤村建居被征地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已被统一并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且其已于2004年12月前收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册》。该手册明确载明其系记录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缴费的凭证,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据。再审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市政府〔2002〕6号文件规定或认为被申请人变更市政府〔2002〕6号文件违法,必须在应当知道进行政策调整的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迟至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且无正当事由,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关于其2015年4月看到市政府2002年6号文件前,不了解相关文件及政策,不知道权益受侵害的主张,与本案中前述认定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余发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余发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