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春渝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渝,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73号原告:魏春渝,男,出生1968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曾斌、蒋佳川,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魏春渝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魏春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魏春渝负担。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