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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魏春渝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渝,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73号原告:魏春渝,男,出生1968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曾斌、蒋佳川,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魏春渝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魏春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魏春渝负担。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