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2、王某3等与王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1,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大学文化,技术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2,曾用名王钢铁,男,汉族,1955年11月5日生,大专文化,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3,曾用名王锻炼,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生,中专文化,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4,曾用名王红,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高中文化,退休职工。第三人:王某5,女,汉族,1965年9月8日生,大学文化,会计。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第三人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师宗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师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要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迟少杰审判员 朱婧然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梦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