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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诺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13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对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诺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9行中,“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元”补正为“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7元”。审 判 长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