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4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248号原告:李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李国荣诉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李国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荣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李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