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248号原告:李国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李国荣诉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李国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荣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布迪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李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