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执6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赖蔚、赖相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蔚,赖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650-8号申请执行人赖蔚,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鉴宗,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相荣,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赖婷婷,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灵山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赖菲菲,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赖蔚与被执行人赖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蔚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6)桂07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赖相荣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4年8月27日计至2016年7月9日,以后依法另计)给申请执行人赖蔚;二、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7月10日起计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赖蔚;三、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被执行人赖相荣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2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士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