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显球与唐仁发、陈艳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球,唐仁发,陈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黄显球,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唐仁发,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艳芳,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本院在执行(2016)桂1402执232号申请人黄显球与被执行人陈艳芳、唐仁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1402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