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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邓海燕、刘敏先等与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燕,刘敏先,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粤20**民初18908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908号原告:邓海燕,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刘敏先,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起存,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嘉美苑19卡商铺首层。法定代表人:贾新康。原告邓海燕、刘敏先诉被告中山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海燕、刘敏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产证违约金暂计为1953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对方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燕、刘敏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海燕、刘敏先负担���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芷琪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