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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郑红喜、孙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郑红喜,孙立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794号原告:王秀玲。被告:郑红喜。被告:孙立云。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郑红喜、被告孙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