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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石颖与陶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颖,陶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4号申请人石颖,女,48岁,回族,通辽市人,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赵志伟,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玉峰,男,39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申请人石颖因与被申请人陶玉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陶玉峰名下登记的蒙×××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陶玉峰名下登记的车辆(车牌号蒙×××,车辆登记人为陶玉峰)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石颖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金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