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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培艺与罗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培艺,罗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梁培艺。被执行人罗婵。梁培艺申请执行罗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培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东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