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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池腾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丰华砂岩艺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池腾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丰华砂岩艺术品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池腾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辛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拓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丰华砂岩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湖山村37-3锡安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忠,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潘俊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07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11号小区演达大道30号恒和金谷公寓3层01号。法定代表人:庄茂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雪燕,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波,该公司财务职员。上诉人北京金池腾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丰华砂岩艺术品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广东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惠州市丰华砂岩艺术品有限公司发表了答辩意见,应对本案欠付工程款数额及被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尚欠付工程款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金池腾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飞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