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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寿国犯盗窃罪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国,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寿国,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盛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寿国犯盗窃罪、被告人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寿国、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楚大厨”餐馆门口,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李某甲。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75元。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寿国到安陆市府城文昌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盛某居住的云梦县义堂镇陈李村陈李湾家中。被告人盛某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被告人李寿国盗窃所得而予以停放,2016年5月3日,该车被云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获。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45元。2016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义堂镇卫生院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吉祥中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08元。2016年4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义堂镇菜市场附近一巷子口,将被害人王某停发在此的一辆红色“欧皇”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25元。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城关镇薄膜小区3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壬停放在此的一辆奶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李某乙。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6元。2016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城关镇新玉丰酒店A座旁巷道,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2元。2016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寿国到云梦县妇幼保健院附近,将被害人万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9元。上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寿国盗窃作案七次,涉案物品价值22670元;被告人盛某窝藏赃物一次,涉案物品价值654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乙、刘某、李某丙、黄某、高某、周足容、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滕某、李某辛、潘某、柯金莲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徐某、陈某、王某、李某壬、杨某、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寿国、盛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寿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盛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寿国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寿国辩解公诉机关指控云梦城关“楚大厨”门口和云梦义堂镇卫生院对面路边的两辆电动三轮车自己没有盗窃,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寿国、盛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寿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关永强审 判 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王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