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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德美与卢华,卢荣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美,卢荣,卢华,重庆泰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39号申请人李德美,女,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卢荣,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卢华,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重庆泰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汪祖国,总经理。申请人李德美、卢荣、卢华与被申请人重庆泰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德美、卢荣、卢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泰通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德美、卢荣、卢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德美、卢荣、卢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