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薇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8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薇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74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成都市予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薇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薇薇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XX**雪佛兰牌微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