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庆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泰,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于宁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鑫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8日因本案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400元。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宁检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孟庆泰在宁安市宁安镇鑫街广场与他人下棋,宁安镇居民被害人刘某某在旁边观看孟庆泰下棋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孟庆泰用拳击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数拳,造成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孟庆泰于2016年5月8日被公安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泰无异议,且有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宁安市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孟庆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庆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泰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庆泰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庆泰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孟庆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邓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