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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侯先兵,喻明亮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侯先兵,侯先平,喻明亮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54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周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林、邓静,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先兵,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侯先平,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喻明亮,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侯先兵、侯先平、喻明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