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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申兵。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做出的(2016)苏1202行审9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泰姜国土资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290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负担。2016年8月10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按照泰姜国土资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退还土地的义务。另于2016年8月15日、1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存款信息,未查询到房产及存款信息。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暂缓执行报告,称在本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请示,请求暂缓执行并承诺土地规划调整后将补办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因此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拆除退地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执行日志、暂缓执行申请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退出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补办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达成了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行审9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补办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环 震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晓玉 来自